一、本要點係為「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之碩士班研究生而設,主要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則」、「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學位授予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二、修業、休學、修課及學分規定
(一)碩士生修業期限為1至4年,休學累計以2學年為原則。
(二)休學手續:
(三)本所碩士班畢業學分為30學分,其中基礎必修課程為3學分,選修課程為27學分。
本所選修課程有三大模組:「圖書資訊學模組」、「檔案學模組」及「出版研究與數位科技應用模組」,學生需選擇其中二個模組,每個模組至少修習3門課程,且符合各模組必選課程規定。
修習所外課程,最多採計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四)「專題討論」課程0學分,畢業前須修習及格2次。
(五)本所學生需通過統計學檢定考試或修習本校統計學相關課程及格。
若採統計檢定考試每人以報考3次為限,於每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開學前舉行考試,成績以60分為及格。
(六)學分抵免:
1. 本所五年一貫生至多抵免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
2. 其他學生,至多抵免二門課,且修課成績需達85分以上;抵免課程規定如下:
(1)本所開設課程。
(2)非本所開設課程,僅能申請抵免選修課程,且需課程名稱、內容及學分數皆與本所開設課程相同,方能提出申請,並納入所外課程的學分計算。
申請抵免需提供中文成績單正本及學分抵免申請表,於入學當學期規定期間內向本所提出申請,事後不得要求補辦。
(七)本所學生每學期修課最多不得超過14學分。
每學期初選前,需與指導教授諮商選課規劃,填寫「選課諮商單」,經指導教授簽名後,於初選前交至所辦公室備查。
三、轉所規定
(一)本所每學年錄取轉所生以1-2名為原則,申請時間以本校教務處公告為準。
(二)轉所學生申請時須繳交轉所申請表、研究所成績單、自傳(以個性、轉所動機、轉所後研究方向為描述重點),本所將進行資料審查並依需要安排面試。
四、資格考試
(一)申請時間每年2次,分別為6月1-7日及12月1-7日,請於期限內填寫本所「考試申請表」提出申請,筆試於每學期開學前舉行。
(二)資格考試之方式:
1. 筆試:「圖書資訊學」、「檔案學」或「出版與數位科技」(三科選考一科),考試時間3小時。
筆試分數以70分為及格,如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1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2. 期刊論文發表:學生個人或列第一作者(本所教師不列入計算)於本所認可之期刊(附件),以「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研究生」之名義發表學術性文章,若經刊登或已被接受,且提出相關證明,審查通過,即視同通過資格考試。
3. 研討會論文發表:學生個人或列第一作者(本所教師不列入計算)參與國內外具同儕審查制度之學術性研討會並以「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研究生」之名義口頭發表論文,且提出相關證明,審查通過,即視同通過資格考試。
五、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申報
(一)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為主,每位教師每屆指導學生以不超過4名為原則。若因研究領域之故,擬請兼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須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始得進行。
(二)本所學生應於修業第2學期結束前(6月底或12月底),申報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請進入本校網頁「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系統,填寫資料並列印紙本,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所辦公室彙整。
六、 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
(一)本所學生通過資格考試,方得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
(二)申請程序:學生完成論文計畫書撰寫,填具本所「碩士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表」送請指導教授簽名同意,繳交至所辦公室初審後安排口試時間。(學生休學期間不受理)
(三)學位論文計畫書應以中文撰寫。
(四)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方式,以公開口試行之。
(五)學位論文計畫書口試委員須符合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六)學位論文計畫書口試結果以多數決,分為「通過」、「修正通過」及「不通過」三種,未通過者得依申請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七、學位考試
(一)本所學生於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3個月,始得舉行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期間: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
2.申請程序: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其論文經校內論文抄襲比對系統比對、送請指導教授簽名同意、所辦公室完成畢業初審並經所長簽章,將申請書送教務處複審同意後,始得進行學位考試。
本校105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應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課程後,始得依前目程序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3.學位考試期限:第1學期應於1月20日前舉行完畢,第2學期應於7月20日前舉行完畢,未於當學期完成者,應於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後1個月內提出撤銷,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應於校內舉行。除雙聯學位生得於雙聯學校內舉行外,學位考試委員如因特殊事由須於校外同步評審,應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學位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者,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二)學位論文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經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考試方式以公開口試行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3-5人(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款第3 目、第4 目資格之認定,以曾出版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相關論文者為基準,並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四)學位考試成績依以下規定處理:
1.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2.學位考試舉行完畢後,學生完成論文修訂,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後,應於舉行學位考試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前將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
3.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以實得分數登記。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