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為「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之博士班研究生而設,主要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則」、「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學位授予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二、修業與休學規定
(一)修業期限:2至7年,休學累計以2學年為原則。
(二)休學手續:
三、修課規定
(一)本所博士班畢業學分為24學分,其中必修課程6學分,選修課程18學分,修業3年內修畢為原則。畢業學分不含先修課程、非本科系補修課
(二)課程以選修本所開設之課程為主,如曾於碩士班修習過者,不可重複選修。
修習所外課程,最多採計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三)先修課程:統計學及研究方法相關課程,修業2年內完成為原則,不計入畢業學分。
(四)非本科系補修課程:圖書資訊學研討或檔案學研究(二擇一)。需於資格考前完成,不計入畢業學分。
(五)「專題討論」課程0學分,畢業前須修習及格2次。
(六)學分抵免:先修課程及補修課程得視課程名稱及內容酌予抵免。其他課程最多抵免2門課,且以5年內所修習之博士班課程為限。申請抵免需提供中文成績單正本及學分抵免申請表,於入學當學期規定期間內一次辦理,事後不得要求補辦,申請資料須提所務會議審議。
(七)本所博士生每學期修課最多不得超過12學分。每學期初選前,需與指導教授(博一由所長擔任)諮商選課規劃,填寫「選課諮商單」,經指導教授簽名後,於初選前交至所辦公室備查。
四、資格考試
(一)申請時間每年2次,分別為1月1-10日及6月1-10日,請於期限內填寫本所「博士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博士生須在修業3年內提出資格考試申請,並於2年內完成,如有特殊狀況,可於屆期前提出延後申請。
(三)資格考試之方式:
筆試:共考二科,科目如下:
※筆試時間為提出申請之次學期,分別為每年4月及10月之前二週,考試方式由出題老師決定。
(四)筆試成績達70分為通過,如不通過,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仍不通過者,應予退學。
(五)退學後重考入學學生,須重新參與資格考試。
五、論文指導
(一)博士生通過資格考試半年內,需申報論文題目,請進入本校網頁「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系統填寫資料並列印紙本,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所辦公室彙整。
(二)博士生應於修業第2學期結束前(6月底或12月底)確認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以本所專
(三)博士生以聘請1名指導教授為原則。如有必要,經由原指導教授同意,得增聘1名共同指導教授,並需提報所務會議核備。
六、 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
(一)博士生修滿畢業學分當學期,且通過資格考試,即具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口試。
(二)口試前需籌組「學位論文指導委員會」,負責督導並協助博士生研究之進行。由指導教授提出委員名單5至9人(含指導教授)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召集人一職由論文指導委員會指定,以校外委員擔任為原則,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三)口試應公開舉行,時間地點由指導教授核可後,交予所辦公室公告之。「學位論文計畫書」經論文指導委員會評定為不通過者,應依申請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四)學位論文計畫書口試於修業4年內通過為原則。
七、博士論文口試資格審查
(一)博士生完成論文初稿,得向「所務會議」提出博士論文口試資格審查,就博士生之修課情形、研究表現、學位論文初稿、外語能力、國際學術交流經驗及在校整體表現進行審查,必要
(二)博士生在學之研究表現,需滿足期刊論文發表及研討會論文發表之要求,個人或列第一作者(本所教師不列入計算)並以本所全銜為發表著作之研究機構(若研究機構有一個以上,本所需為第一順位),方得申請博士論文口試資格審查。
1. 期刊論文發表二篇(至少一篇英文)
(1) 科技部核心期刊第一、二、三級之期刊論文
(2) 國外具同儕審查制度之英文期刊論文
(3) 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來源期刊)或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權威及核心期刊(不含擴展期刊)之期刊論文
2. 研討會論文發表:為提升語言能力及獲取國際學術交流經驗,需參與境外具同儕審查制度之國際會議並以英文發表論文或海報一篇。
※規劃投稿前請先提所務會議審核該研討會符合要求
發表著作若有抄襲疑義或不當引用,經查證屬實,則該篇不列計。
八、學位考試
(一)博士生於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6個月以上,且
本校105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應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課程後,始得依前目程序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學位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者,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二)學位論文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經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考試方式以公開口試行之。
(三)學位考試前需籌組「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提出委員名單5至9人(含指導教授)組成,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ㄧ以上(含),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前款第3 目、第4 目資格之認定,以曾出版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相關論文者為基準,並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四)學位考試成績依以下規定處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